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化教职工结构,提升教职工学历与学位层次,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公司发展需求为导向,有计划开展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工作。重点支持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指通过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博士需通过教育部认证。类别包括在职国内定向(委培)博士、在职、非定向博士。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2.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在校连续工作满3年(专职辅导员须连续在校工作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前提下择优选派。
3.专职辅导员一般应申请攻读辅导员专项或与岗位工作性质相近的专业。管理和教辅人员、攻读专业与岗位工作性质不一致的专职辅导员,申请时需要出具读博返校后拟接收教学单位的意见;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公司研究同意的,可转至相关教学工作岗位。
4.鼓励教职工报考非定向博士。非在编人员、教育集团教职工只可报考非定向博士。
5.申请就读的国(境)外高校或学科(申请当年度)排名一般应是泰晤士、QS、US News、上海软科等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具体以录取通知(录取时当年度暂未公布排名的,参照最近一次公布的排名数据)为准。毕业取得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证须经最新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通过;未能通过认证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全脱产学习时间按攻读公司规定的学制年限执行。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公司年度教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结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报名前3个月需向所在单位申请,提交《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2.部门审核。各单位根据队伍结构和学科专业发展建设需要,经党政联席(部门)会议研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人报考的明确意见后,报职能部门审核。其中,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审核并签署意见,专职辅导员由员工工作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3.公司审批。人事处汇总整理各部门对申报人选的审核情况,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级及以上干部须报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4.办理手续。经公司研究同意的,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依规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纳入公司年度攻读博士的计划当年度有效,因故未能实施的次年须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位需向公司缴纳岗位保证金3万元,此外服务期未满的按协议执行。岗位保证金在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不返校工作的保证金不退。
第八条 读博人员在职脱产学习期间,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其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需严格按照培养单位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展专业学习、研究,不得擅自更改专业方向和学业计划,不得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读博期间,公司不再选派其参加其他形式的进修。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条 对公司研究同意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执行以下政策:
1.脱产学习期间,公司保留其人事、档案关系,计算在校工龄、任职年限,预发生活补助,标准参照脱产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
2.脱产期间提前返校。未取得学位前提前回校承担工作任务的,需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原则上返校工作后不得再申请外出攻读博士学位。
3.脱产学习期限届满应按时返校工作。未按时返校工作且未办理请假手续人员,自脱产学习期限届满次月起停发所有待遇,同时按公司考勤及人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4.回校工作。在职攻读定向博士毕业后,及时回校报到,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并接受相应考核。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符合返校当年相应岗位人才引进条件的,公司与其签订博士聘用协议,按当年公司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扣除脱产学习期间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取得博士学位,但不符合返校当年相应岗位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2万元,理工科4万元);未取得博士学位或国(境)外博士学位未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不享受相关待遇,且须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含“五险一金”)。
5.在职读博期间的学习、差旅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服务期规定
第十一条 毕业回校后,服务期为8年,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时间和教职工实际回校工作时间的最后一个时间为依据计算。
第十二条 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符合公司人才引进政策的,经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读博期间标注“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署名的各类教科研成果,在参加岗位聘任、职称评聘时可视同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与公司签订博士聘用协议的人员应依约履行协议。在服务期内,个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博士聘用协议且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集团严禁私自攻读博士学位,未经公司同意将按照离职离岗处理,后果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此前公司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十三五”青年教师博士化工程实施办法》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