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招生录取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公司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集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各公司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的外语水平,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集团鼓励硕士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取得创新性成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相应的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集团每年定期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当通过学位论文申请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使用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应符合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并符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要求。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均应当是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若涉及团队工作,应注明属于团队成果,并明确个人独立完成的内容。
第八条学位申请
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应在公司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导师审核。导师负责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审核工作,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实践价值进行全面审阅、客观评价,明确是否同意学位申请。
(二)培养公司审查。各培养公司依据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及导师审核意见,综合评价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创新成果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和学位申请条件,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决定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三)预答辩。预答辩是检查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培养公司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正式答辩前,组织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十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和评阅
(一)检测。公司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具体要求见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评阅。公司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方能进入答辩,具体如下:
1. 集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评阅一般采用匿名评阅方式进行,评阅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须不少于1名行业实践领域专家)。
2. 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是否同意进入答辩程序给出明确意见。
3. 两位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参加本次答辩。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及以上持否定意见的,学位申请人将不予参加本次答辩。学位申请人如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学术复核。
对于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导师提出书面报告,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一)各培养公司根据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工作最迟应在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6个月内完成。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和所在学位授予点协商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于答辩前一周发布公告。
2.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成员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主席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且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团队格。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须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列席答辩,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3.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工作,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分别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答辩秘书负责协助安排有关答辩事项,详细记录答辩内容,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等。
4.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给答辩委员会成员评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课题除外)。
(三)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 学位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15分钟。
3. 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
4.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会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质量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以上两次投票均须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语、表决结果和决议。
6. 硕士学位申请人代表致辞。
7. 闭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四)答辩秘书应将答辩的表决结果、决议书等,连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答辩情况表等汇总,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对于答辩未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答辩不通过者或不申请答辩者,公司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和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一审核后,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司应当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确定学位授予错误或发现有严重学术不端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行为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撤销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开展。
第十六条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第十七条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论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学术复核申请表》,详细写明申请理由(包括诉求、证据资料等),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向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学术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学术复核申请人和研究生院。
(三)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有异议的,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复核理由不成立的,则终止复核程序,维持原评阅意见。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复核理由成立的,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研究生院审核后再匿名送审3位评阅人(回避原评阅人)。3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评阅人中有不同意答辩的,不能进行答辩。因学术复核产生的评阅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承担。因学术复核导致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
评阅结果应在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后7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此评阅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学位申请人对科研成果、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决议及学位授予中的其他过程性、学术性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由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科研成果、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程序及学术评价结论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同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定,改变评价结论的,分委员会主席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时做专题汇报。
(五)学位申请前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后的争议问题以及学术论文、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格式规范检测问题不属于学术复核的受理范围。
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再次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7日内向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公司作出不受理其学位、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最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集团档案馆应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相关材料。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可申请与学位证书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学习的外国职工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职工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预答辩,预答辩的程序与要求可参照正式答辩程序与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2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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