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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william威廉中文官网 发布时间:2025-08-28 16:35:5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指公司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公司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人应对本单位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公司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核发、收缴、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各类经济业务。公司附属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二级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集团使用的票据有财政票据、税务发票、校内结算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集团常用财政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主要适用于学费、住宿费等国家规定的非税收费项目。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

主要适用于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等往来款项结算。

(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主要适用于代收取非营利性的伙食费、交通费。

(四)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主要适用于公司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专项的收款项目。

第七条 税务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集团常用税务发票指从电子税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专用发票)”的票据,用于社会服务性费用(如培训费、科研费等)的收取。

第八条 校内结算票据是指公司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公司自行印制,主要适用于校内经济活动往来和内部结算。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公司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领购或印制,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票据。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票据的印制领购、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财务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妥善存放和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不得私自损毁,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存期满,登记造册,严格按规定办理销毁。电子票据管理台账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对领用的票据实行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指定专人作为票据领用人(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取、核销、使用和保管,票据领用人在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并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如实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如发现票据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应当场退回。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单位必须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类票据,不得跳号使用。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如实填写,交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应如实填写齐备,且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单位开具票据时必须复写,不得涂改、撕毁票据。如票据确需作废,必须在票据上写明“作废”字样,同时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应完整留存备查,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单位及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代开。严禁将印鉴齐全的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如保管不慎造成票据丢失的,经办人须写出丢失经过和原因的说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及时报财务处,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使用票据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全额及时交财务处入账(或直接交银行的公司账户,再到财务处办理手续),不得滞留在各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款项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票据的开具、退票及遗失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审定(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更不得通过未经审定(报备)的收费项目擅自开具票据收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票据,不得混用、串用、拆分票据。

第十九条 填开票据要求逐栏规范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票人应填全姓名或盖个人名章。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均须通过相应系统操作开具,开票人应妥善保管操作账号密码,按要求设置各项开票参数信息,不得手工开具此类票据。

第二十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开票有误,电子票据应在相应系统中予以作废处理,纸质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第二十一条 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的,先到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取得免税认定后到财务处开具免税票据。

票据开出后,申请单位负责款项催收。实际到账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申请单位必须退回原票据作废处理后才能根据实际金额重新申请开具票据。

第二十二条 其他款项如需开具票据,需要提供到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等支撑材料,财务处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第二十三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退票,需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进行作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票据,发生票据遗失情形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票据遗失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及领用单位承担。

发现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处书面报告票据遗失情况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财政票据遗失的,票据责任人应当于发现遗失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财务处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税务发票遗失的,财务处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五条 票据使用完毕,票据领用单位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已使用票据的核销缴回手续。票据核销时,票据使用人应在每本票据封面按照所列栏目如实填写票据金额、作废号码、使用起止日期,并由收款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财务处审验。

财务处审核人员对票据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全部款项入账无误后,加盖审核印章。票据管理人员凭票据审核人员审核后的票据存根核销票据。

第二十六条 已核销的票据存根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由公司财务处统一归档保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集团纪委、审计、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票据的使用和收费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查明原因,及时制止并限期改正。对拒不纠正的单位,应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令其书面检查。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使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

2.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票据;

3.擅自销毁票据存根;

4.无票据收费或者使用自制、自购收据收费;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6.不按规定使用票据;

7.票据款项未及时上缴财务,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淮北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校财〔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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